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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商標相關案例:爭議的商標名稱-NEXT BODY
  • 97.11.17(一)

    • 有關商標相關案例:爭議的商標名稱-NEXT BODY。
    • 被異議人:臺灣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
    • 異議人:英商.芳鄰零售業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張有以下兩點:
    • (1)被異議人的「NEXT BODY」商標與異議人的「NEXT」系列標章二者的起頭NEXT外文部分相同,很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認為雙方的商標是屬於同一系列的商標。其次,異議人的「NEXT」系列商標早在西元1981 年就已經問世,使用的產品包括女裝、女士配件用品、男裝、男士配件用品、童裝、居家用品及家具設備等。商品銷售遍及全球。銷售管道除一般門市零售外,還有家庭郵購及電視購物等方式。異議人除了在英國申請一系列「NEXT」商標註冊外,在世界各地,例如:比荷盧、愛爾蘭、法國及我國…等取得60 多件「NEXT」系列的商標權。基於異議人「NEXT 線上購物」系統的蓬勃發展,帶來產品的大量銷售及流通,使得異議人的「NEXT」系列商標早已經是全球消費者所熟悉的著名商標,被異議人申請「NEXT BODY」商標與異議人的「NEXT」商標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並將減損「NEXT」著名商標的顯著性。
    • (2)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屬於同業,基於異議人「NEXT」系列商標在市面流通也有十幾年的歷史,而且藉由網際網路的傳播,異議人商標是屬於跨國性的國際著名商標,被異議人對異議人商標的存在絕不可能不知道。 而官方認定就商標的識別性來說:看到異議人所檢送的證據資料來看,以外文「NEXT」作為商標使用在女裝、女士配件用品、男裝、男士配件用品、童裝、居家用品及家具設備等商品,多年來在市場上積極宣傳行銷,雖然已經建立相當的商譽及商標識別性,然而,查詢外文「NEXT」這個單字,任何具有一般英文能力的人都可以在標準的字典中找到這個單字的意義,「NEXT」是屬於習知習見,再者,國內外廠商喜歡以「NEXT」外文作為商標圖樣的一部分,申請獲准註冊在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不在少數,可見「NEXT」為弱勢文字,識別性較弱,只要組合的字詞之間有一點差異,就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就商標是否近似及近似的程度來看:雙方商標都有「NEXT」,但是被異議人「NEXT BODY」商標的「NEXT」只是形容詞,主要是在表彰後面所銜接的「BODY」的概念,「NEXT」「BODY」經結合後已形成一個獨立的字義,整體意義是「貼近身體或貼身」的意思,所以不宜再將這兩個單字分開而取其中一兩個字詞加以比對。而異議人商標單獨的「NEXT」外文只是表示「下一個、緊鄰的、下次、接下去」的意思,所以認定雙方的商標不致於會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再者,審查異議人所謂的「NEXT」系列商標,有NX(logo)、NEXT TO NOTHING、NEXT TOO、NEXTMAN/NEXT MAN、NEXT、NEXT NINE MONTHS(NEXT 9 MONTHS)…等,認為這些商標與被異議人
      商標所表達的文字概念不盡相同,所以認定不是近似。最後,關於異議人所檢送的證據資料,有關其公司簡介、歷年總盈餘及收益資料、自西元1986 年起的公司年報資料、異議人網站上的「家電用品、寢具、廚房用具、家用辦公家具」商品資料,以及「NEXT」系列商標在各國的註冊資料,可以知道異議人公司的發展歷史、經營情況及異議人商標在世界各國的註冊情形,但是異議人商標是否已經讓消費者所熟悉,仍然要看實際使用證據來判斷。異議人所送的商標商品的全球門市資料明細、商品標籤、商品型錄、英國報紙剪輯資料、內容大多是外國外文報章雜誌廣告,發行對象不是我國的消費者,所設的400 家銷售門市也只是在英國、蘇格蘭、塞浦路斯、捷克、印尼、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馬爾他、阿曼、沙烏地阿拉伯大公國等國,這些資料都不是在我國境內所使用或出現的證據。另外標示有「在台製造」的「NEXT」系列產品標籤、包裝影本、「NEXT」系列產品在台製造的出貨表、1998 年至2002 年間台灣供應商就異議人「NEXT」系列產品所開立的部分收據、包裝表及卸貨單等證據資料,只能證明異議人商標的商品在我國有生產製造出口的事實,至於國內市場上有沒有實際行銷並沒有其他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所以,基於「NEXT」外文是屬於習知習見,國內市場上也已經存在眾多習見的「NEXT」外文或與其他文字組合的商標,而且異議人在服飾精品、居家用品及家具設備等激烈競爭市場中,沒有提供報章雜誌或行銷訊息有輸入或傳達到我國境內,也沒有提供異議人商標商品在我國的市場佔有率,或者其他具高度廣告效果的國內電視、報紙、雜誌等廣告促銷證據,很難因為異議人商標在我國境外使用或出現的證據,就認為異議人商標已廣為我國境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稱得上著名,所以沒有減損性的問題。官方考量「NEXT」外文的創意性及識別性,雙方商標的外文不構成近似,異議人商標也不是著名商標,所以,異議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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