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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商標相關案例:爭議的商標名稱-優媚
  • 97.11.10(一)

    異議人:台灣保麗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優媚霜」商標並不是通俗的名詞,一般人並不容易將優媚霜與染髮產品相連結,而且被異議人及其家人為經營染髮產品的製造、銷售及美容美髮服務業的廠商,基於同業關係,被異議人顯然是知道異議人商標的存在,因為異議人「優媚霜」商標是在民國91年6月14日開始公開廣告,但是過了不久,被異議人隨即在民國91 年6月19日搶先申請註冊。再者,異議人並舉出被異議人及其家屬不法行徑的例子,主張被異議人及其家屬是以登記他人知名商標為手段,再以提出刑事告訴及寄發存證信函等方法虛張聲勢,恐嚇合法廠商,以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所以被異議人顯然知悉異議人商標的存在,進而抄襲異議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註冊。
    被異議人:簡黃阿密先生主張「優媚」商標是首創,使用在「洗面乳」商品,商標名稱的來源是取自於創造優質有魅力的女人,簡稱優媚;而在申請前有先檢索,發現有相似商標「優媚特」使用在同一類商品,所以才會在民國91 年才提出申請註冊,並不是像異議人所稱知悉他人商標。再者,以「優媚」字樣申請註冊而獲准的還有其他幾件。至於,異議人指稱被異議人及其家屬不法行徑的例子並非屬實。
    而官方認定「優媚」商標應為異議人先使用。又「優媚」二字在染髮產品的創意性應不高,以「優媚」二字為商標圖樣或商標圖樣之一部份,經官方核准註冊,不是只有被異議人商標一件。再者,有關被異議人是否知悉異議人商標的存在,進而抄襲異議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註冊,然而,「優媚」二字在染髮產品的創意性並不高,而且被異議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異議人「優媚霜」商標的使用期間並不長,只有5 天左右,尚未建立知名度,單純基於同業關係,仍不足以證明被異議人知悉異議人商標存在的惡意。至於異議人所舉出被異議人及其家屬不法行徑的例子與本案無關,難以判斷被異議人有抄襲異議人創用的商標而搶先註冊的惡意。所以,異議是不成立的,不過,被異議人商標因為未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在民國96.08.01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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