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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0.20 台灣-音樂著作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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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週看到一則新聞報導,關於台中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收到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台中客運的司機違反著作權法,智財局聲明如果只是純粹打開電視或廣播,沒有加裝擴音設備,是沒有觸法的。在此說明如下:

    • (1)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因為是屬於「公開演出」,這個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因此須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
    • (2)店家打開廣播或電視機,如果只是打開開關,沒有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不必取得授權;但是如果店家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就屬於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須取得授權。
    • (3)沒有取得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但是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然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是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他來跟我要,我要付給他錢),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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